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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