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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