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