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
8/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