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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