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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