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