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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