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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