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