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
6/3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