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 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