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 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