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 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 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