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 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 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