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 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 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 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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