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 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 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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