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 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 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