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 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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