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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