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 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 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 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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