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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