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 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