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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