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 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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