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 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 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 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