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 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 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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