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 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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