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 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 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 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 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