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和赤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