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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