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同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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