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基他有关材料,或者阴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