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全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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