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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