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瓣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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