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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