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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