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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