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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