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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