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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