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15/2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