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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