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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