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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