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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