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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