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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