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