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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